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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662号

宁波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夏泽湘、杨宗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惠康集团有限公司,夏泽湘,杨宗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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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法定代表人陈启惠。被执行人夏泽湘,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杨宗信,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重终字第05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泽湘、杨宗信银行存款120932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209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