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470号原告赵永珍,女,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琪,男,汉族,1991年6月11日出生,焦作市新区宁郭镇宁郭村五号院。被告张红卫,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焦作市新区宁郭镇宁郭村五号院。被告胡小五,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秦迎永,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工业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任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9号丽景园大红门24、25号。负责人董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二层。负责人任少佳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凌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珍与被告张琪、张红卫、胡小五、秦迎永、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琪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珍撤回对被告张琪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代
审判员 张翠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菊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