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61号原告石理,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胥乐健,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长新路2号隆鑫花苑F栋1单元1-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殷应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惕,湘潭县潭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理与被告湘潭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理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理撤回���被告湘潭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谢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姜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