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232-3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