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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232-3号

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行申请人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232-3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