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839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江潮,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晓慧。
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学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