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580号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赤西村,注册号350582100008165。法定代表人叶春敏。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勤,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汀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