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6580号

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金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金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580号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赤西村,注册号350582100008165。法定代表人叶春敏。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勤,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汀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