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黄宜钦,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剑文,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宜钦诉被告郑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罗源县凤山镇长桥路13#楼401单元的商品房系被执行人郑剑文所有,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目前,本院向金融、房地产和土地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