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954号上诉人陈桥,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上诉人陈桥不服抚顺市顺城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10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且企业破产程序并未终结,应当按当时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对实体内容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除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应当审查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青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耿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