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977号
原告:李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李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