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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977号

李龙诉被告李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龙,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977号

原告:李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李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