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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98号

原告襄阳市嘉帆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帆纸业公司)与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嘉帆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帆纸业公司),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下称精美印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198号原告襄阳市嘉帆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帆纸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云兴路乔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职响,嘉帆纸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秦国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下称精美印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林贵,精美印务公司经理。

原告嘉帆纸业公司与被告精美印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荣雯芳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徐新静、

代理

审判员宋十军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帆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精美印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帆纸业公司诉称:2015年1月至12月间,原告给被告供应生产材料纸护角,货款共计51301.04元,1被告仅支付了17966.84元,下欠43334.2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美印务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3334.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精美印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12月间,原告给被告供应生产材料纸护角,货款共计51301.04元,原告并给被告开具了两份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7966.84元,下欠原告货款43334.2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无果。为此,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嘉帆纸业公司与被告精美印务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供应生产材料,并开具有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精美印务公司支付货款43334.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襄阳市嘉帆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34.2元。案件受理费885元,财产保全费453元,由被告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荣雯芳

审 判 员  徐新静

代理

审判员  宋十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