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宝田经济合作社云山大道田美路自编88号701-1,组织机构代码05892168-9。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
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程,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刘仕潮,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仕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仕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仕潮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仕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融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钰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张 峻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骆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