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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600号

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600号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7824U。法定代表人孙锐,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连伟(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强,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强自行和解,原告方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邢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