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878号
原告:李伟,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姜志民,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梅,女,1975年7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齐文波,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滕连波,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李伟与被告李冬梅、齐文波、滕连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