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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878号

李伟与李冬梅、齐文波、滕连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李伟,李冬梅,齐文波,滕连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878号

原告:李伟,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姜志民,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梅,女,1975年7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齐文波,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滕连波,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李伟与被告李冬梅、齐文波、滕连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