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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179号

廖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身份证号码4409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本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梁唬山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蒙柱、杨礼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杨永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20时10分许,被害人崔某己与其女朋友何某一起电白区霞洞镇电影院篮球边王某水果店买水果,随后被告人廖某伙同崔某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后五人已科刑)、王某财、崔斯钦、许某望(后三人另案)等人驾驶着四、五辆男装125摩托车从霞洞镇政府、旧菜市场方向两个方向开来,当摩托车开到王某水果店前,崔某甲看到崔某己就大喊“在这里”,然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明、崔某丁、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财等人救下车崔崔某己进行追打,并通过小巷包抄,最后将崔某己围堵在篮球场的西边,并用斧头将崔某己砍倒在篮球场上进行殴打。被告人廖某与崔某明、崔某丁、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财等人将崔某己的双手手腕手脚脚腕、头部等身体多处砍伤,看到崔某己没有动作后就驾驶摩托车往旧菜市场方向逃离。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己的损伤轻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属七级残废。2013年11月9日17时许,王某财伙同两名青年仔到位于电白区霞洞镇甘村村委会边坑村被害人郑某丁的鱼塘处钓鱼时被郑某丁的儿子郑某乙兄弟俩人抓获并发生纠纷。至2013年11月10日22时许,王某财就纠集被告人廖某与崔某甲、崔某丁、崔某强、崔某明、许某望、崔某乙、崔某明、崔某丙等人持类似枪物体以及砍刀去到霞洞镇甘村村委会边坑村大岭荔枝园郑某丁家找郑某乙报复。当时郑某丁家大门已关门,于是被告人廖某等人救将郑某丁家的大门踢开冲入一楼大厅处将一楼的大门、铝合金窗玻璃、塑料凳子和塑料椅子以及摩托车等物品打砸毁坏。经电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15元。2013年11月9日18时许,王某财在被害人郑某乙家鱼塘处偷钓鱼时被郑某乙抓到。王某财等人为报复郑某乙,于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伙同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已科刑)、崔某明、崔某乙、崔某甲等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甘村路口处使用“水烟筒”、拳脚殴打郑某乙,后被告人廖某与王某财、崔某强、崔某明、崔某乙、崔某丁、崔某甲等人强行将郑某乙拉上摩托车,将其抓去到一偏僻岭头处。经郑某乙向王某财等人道歉后才被放走。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乙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2014年1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崔某庚在电白区霞洞镇甘村村委会甘村坡村处玩,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许某望、崔某明、崔某丙等人以崔某庚与崔某强通话时害崔某强摔坏手机为由,要求崔某庚赔偿4000元,崔某庚未答应,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就对崔某庚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崔某庚家人要挟其家人赔钱,否则不让崔某庚出村。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因害怕崔某庚家人报警将崔某庚放走,事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多次打电话向崔某庚家人要钱。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8月14日19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民警巡逻到电白区林头镇槟榔村委会外坡村附近处时,发现被告人廖某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即表明身份对被告人廖某现场盘查,并从被告人廖某身上查处到白色晶体一包(塑料袋包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涉案的白色晶体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33.51克。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又结伙持械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结伙使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2014年3月5日20时10分许,被害人崔某己与其女朋友何某一起电白区霞洞镇电影院篮球边王某水果店买水果,随后被告人廖某伙同崔某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后五人已科刑)、王某财、崔斯钦、许某望(后三人另案)等人驾驶着四、五辆男装125摩托车从霞洞镇政府、旧菜市场方向两个方向开来,当摩托车开到王某水果店前,崔某甲看到崔某己就大喊“在这里”,然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明、崔某丁、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财等人救下车崔崔某己进行追打,并通过小巷包抄,最后将崔某己围堵在篮球场的西边,并用斧头将崔某己砍倒在篮球场上进行殴打。被告人廖某与崔某明、崔某丁、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财等人将崔某己的双手手腕手脚脚腕、头部等身体多处砍伤,看到崔某己没有动作后就驾驶摩托车往旧菜市场方向逃离。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己的损伤轻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属七级残废。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崔某己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今年3月5日晚上20时45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搭女朋友何某到霞洞镇政府篮球场旁水果档买水果,有三辆摩托车驶过来,当中有我认识的崔某明、崔某甲、崔某丁,崔某甲和崔某丁持类似枪支状物,崔某甲看见我就指着我对那些人说:“是他”。我见他们要打我就往球场边的小路跑过去,他们驾驶三辆摩托车追我,我跑了几十米被他们追上,用摩托车拦停我,崔某甲用枪指着我的头,他们下车,崔某明举手中菜刀向我的头部砍来,我用右手去挡,右手骨头都被砍断,只剩一点皮肉吊着,我就倒地。于是我喊“救命”,他们就围着砍我,有一两分钟后,他们就驾驶摩托车走了。崔某己通过照片辨认出崔某甲、崔某明、崔某丁、崔某乙、崔某丙参与殴打他的人。2、证人何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5日21时许,我和男朋友在霞洞镇政府球场边买水果,突然有两三辆摩托车过来,直接对我男朋友进行殴打,男朋友往球场边的一条小巷处跑,那些人追着我男朋友打。后来在球场边小巷进入约100米处发现我男朋友已躺在地上,双手手腕、双脚、头部等多处被砍伤,右手已被砍断还连一点皮。何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崔某甲、崔某丁殴打崔某己。3、证人郑某甲、崔某戊、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1时许,在霞洞镇电影院球场边有一男一女在买水果时,该男子被八、九名男青年追砍,后来被砍伤倒地。追砍人当中有两名男青年持一把斧头。4、同案人崔某明供述:2014年3月5日18时许,王某财驾车到崔某丁家叫我和崔某丙、崔某丁等人去到村的戏台边,王某财已安排好几把斧头和砍刀摆在地上,大家说崔某丁的母亲被崔某己打伤,大家要去找崔某己报仇。于是,我和崔某丁、王某财、崔某乙、崔某甲、崔某丙、廖某共十个人分别骑四辆摩托车往霞洞镇方向走,当时我骑车搭崔思钦两人各持一把砍刀,崔某甲手持一把自制来福枪,在霞洞镇政府的灯光球场时,崔某甲突然说“是他”,接着崔某己往球场边一条小巷里面跑,我们大家停车下去追,崔某己往小巷里面跑去又跑出来,我们大家围着他,持砍刀往他身上砍,我持刀向他的背部砍了两刀。砍了约一分钟后大家一起离开,我将我手上刀丢下一条小河边。崔某明对照片辨认出崔某乙、王某财、廖某、崔某甲、崔某丁、崔某丙与其一起作案的同案人。5、同案人崔某丁供述:2014年3月5日19时30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到霞洞镇甘村村委会戏台处,看见崔某甲、崔某明、崔某丙、崔某乙、廖某、王某财等人已在那里,崔某乙在球场等我,当时有七八把菜刀和两把斧头摆在球场边处,我拿了一把菜刀,崔某乙也拿了一把菜刀坐上我的摩托车上。我们四辆摩托车往霞洞镇政府方向行驶,灯光球场边发现崔某己在路边一水果档处,崔某甲指着崔某己说“是他”,崔某甲见我们就往球场边一条小巷处跑,我们其中一部分人跟着追。我和崔某明开车追过去,我刚入那条小巷看见崔某己又跑出来,我就停在小巷中间拦着,我们围着他来砍,我冲上砍了三刀他的脚,砍一两分钟后,大家就离开了,我的刀交给崔某乙。崔某丁对照片辨认出崔某乙、王某财、廖某、崔某甲崔某明、崔某丙与其一起参与殴打崔某己的人。6、同案人崔某甲的供述:我与崔某明、崔某丁、崔某乙、崔某乙、崔某丙、王某财、廖某等十人四辆摩托车持一支散弹枪、九把菜刀、一把斧头,去到霞洞镇电影院篮球场发现崔某己,冲上围住殴打,我持枪和菜刀,我用枪指着进程,其他人用刀和斧头,约打了几分钟就离开。崔某甲对照片辨认崔某己是本案被害人,照片辨认出王某财、廖某、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明、崔某乙是同案人。7、同案人崔某丙供述:2014年3月5日20时许,崔某明、崔某乙、许某望、崔某甲、王某财、廖某、崔某明、崔思饮、崔某丁及我在甘村桥头,崔某甲携带一把霰弹枪,崔某明携带一把砍柴刀,崔思钦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砍柴刀,许某望携带一把菜刀,王某财携带一把菜刀,崔某明携带一把菜刀,廖某拾一把菜刀和一把斧头,崔某乙携带一把砍柴刀,崔某丁携带一把菜刀,我们十人带备工具驾驶四辆摩托车从甘村桥头出发到霞洞圩寻找崔某己报仇。在镇政府球场边,我们下车冲打崔某己,用砍柴刀、菜刀对崔某己身体挥砍。我用菜刀对着崔某己的左脚跟腱部连续砍了五刀。我们砍了持续三分钟逃离现场。崔某丙对照片辨认出崔某乙、王某财、廖某、崔某甲崔某丁、崔某明是同案人。8、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一把长32厘米的菜刀(柴刀)。9、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5日22时许到案发现场电白县霞洞镇政府篮球场边的概貌,现场有血迹,遗留有拖鞋、柴刀。10、鉴定意见(1)茂名市公安司法《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茂名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伤者照片,证实被害人崔某己因伤住院,出院后经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多处刀砍伤,右尺桡骨无端骨折,右腕多发伸肌离断,左桡骨骨折,左前臂多发伸肌群断裂,左桡神经深支、浅支,头静脉断裂,左腕尺侧半离断,右胫骨皮质骨折、跟骨骨折,左胫骨多发皮质骨折、腓骨骨折,左足多发骨折,左小腿多发肌腱、肌肉离断,背部竖脊肌断裂,多处皮肤残余、撕脱伤,左胫骨下段异物存留。2014年4月21日,公安法医检验鉴定:被告人崔某己身上多处瘢痕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致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轻伤一级,是否构成重伤待治疗终结后3个月复查后评定。(2)茂名市公安司法《补充鉴定书》及茂名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证实公安法医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结论“1、左腕关节背伸功能基本正常,左腕关节屈腕功能大部分丧失,右腕背伸屈腕功能大部分丧失;左膝关节活动正常,左踝关节跖屈及背屈功能部分丧失”,以及查体,2014年8月18日作补充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崔某己经治疗5月后现遗留左腕关节和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右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70%,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构成重伤二级。××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七级第20条,达七级伤残。

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2013年11月9日17时许,王某财伙同两名青年仔到位于电白区霞洞镇甘村村委会边坑村被害人郑某丁的鱼塘处钓鱼时被郑某丁的儿子郑某乙兄弟俩人抓获并发生纠纷。至2013年11月10日22时许,王某财就纠集被告人廖某与崔某甲、崔某丁、崔某强、崔某明、许某望、崔某乙、崔某明、崔某丙等人持类似枪物体以及砍刀去到霞洞镇甘村村委会边坑村大岭荔枝园郑某丁家找郑某乙报复。当时郑某丁家大门已关门,于是被告人廖某等人救将郑某丁家的大门踢开冲入一楼大厅处将一楼的大门、铝合金窗玻璃、塑料凳子和塑料椅子以及摩托车等物品打砸毁坏。经电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15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同案人崔某强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1月上旬,王某财因到郑某丁的家中偷鱼被郑某丁的儿子郑某乙(花名“狗仔”)发现后并打了王某财。因此王某财约了我与崔某甲、崔某丁、廖某、崔某明、许某望、崔某乙、崔某明以及崔某丙等一起到郑某丁家找郑某丁的儿子郑某乙算账。当时我们在郑某丁家门口叫郑某乙出来解决事情,但郑某乙不肯开门。于是我们就踢开他家大门,冲进去打砸了郑某丁的家,打完后我们就离开了;2、被害人郑某丁的陈述,主要内容是:事情是这样的。在2013年10月9日19时许,王某财和一名青年男子(不识姓名)到我的鱼塘处偷钓我鱼塘的鱼。随后就被我儿子郑某乙所抓获,之后我的儿子郑某乙就报警,之后王某财就跑掉了。直到20时许,我就打电话叫甘村村委会书记崔广富和主任崔景全来到我处将情况与他们反映,崔波明就来到我家就对我说:“讲我儿子郑某乙打伤了人和报警要赔偿5000元钱”,我不答应。随后,崔波明就离开了。崔波明离开约半个小时左右,就有一帮青年男子到来我家。我就报警,那帮青年男子看见你所的警车到来就离开了。到了第二天19时许,当时我在家的大厅处看电视。不知谁踢开我家的大门,崔某甲持一支类似枪物品(约70公分长)、剑锋、思明、典财和四名不认识姓名的青年男子各持一把砍刀(约60左右公分长)进入我家。我见况就准备拿起我家的座机准备拨打110电话报警,就有一名青年仔过来将电话机的线拔掉并讲你想报警。随后他们就将我家一楼的大门和三个玻璃窗以及一辆红色大阳牌125C摩托车(车牌号为粤K×××××)和塑料凳子三张、塑料椅子一张和电冰箱一台所砸坏,他们将我家的物品约砸打2分钟左右就离开了;3、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崔某丙、崔某甲、崔某丁、崔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崔某强于2013年11月9日晚上曾强行进入被害人郑某丁家,并将一楼的物品毁坏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5、辨认笔录,被告人崔某强辨认出于2013年11月9日晚上曾伙同王某财、崔某甲、崔某丁、廖某、崔某明、许某望、崔某乙、崔某明、崔某丙等人强行进入被害人郑某丁家的事实;6、电价鉴字(2014)1127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毁坏的涉案物品的价格总值人民币1215元;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2013年11月9日18时许,王某财在被害人郑某乙家鱼塘处偷钓鱼时被郑某乙抓到。王某财等人为报复郑某乙,于2013年11月19日13时许,伙同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已科刑)、崔某明、崔某乙、崔某甲等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甘村路口处使用“水烟筒”、拳脚殴打郑某乙,后被告人廖某与王某财、崔某强、崔某明、崔某乙、崔某丁、崔某甲等人强行将郑某乙拉上摩托车,将其抓去到一偏僻岭头处。经郑某乙向王某财等人道歉后才被放走。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乙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有被告人廖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四、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4年1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崔某庚在电白区霞洞镇甘村村委会甘村坡村处玩,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许某望、崔某明、崔某丙等人以崔某庚与崔某强通话时害崔某强摔坏手机为由,要求崔某庚赔偿4000元,崔某庚未答应,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就对崔某庚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崔某庚家人要挟其家人赔钱,否则不让崔某庚出村。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因害怕崔某庚家人报警将崔某庚放走,事后被告人廖某与崔某强等人多次打电话向崔某庚家人要钱。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有被告人廖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五、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2015年8月14日19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民警巡逻到电白区林头镇槟榔村委会外坡村附近处时,发现被告人廖某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即表明身份对被告人廖某现场盘查,并从被告人廖某身上查处到白色晶体一包(塑料袋包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涉案的白色晶体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33.51克。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有被告人廖某供述、称量笔录、照片签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甲基丙胺1包、白色塑料包装)、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毒品甲基丙胺净重33.51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廖某该前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有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12)茂电法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定案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与查证认证的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又结伙持械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结伙使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实施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廖某涉案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3.5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唬山

人民陪审员  杨礼安

人民陪审员  蒙 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伟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的,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