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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240号

张爱银申请执行李小平、刘葵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银,李小平,刘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银,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刘葵明,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西门街。本院执行的张爱银申请执行李小平、刘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已经参与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分配。现已将(2016)黔0113执24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耀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