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银,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刘葵明,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西门街。本院执行的张爱银申请执行李小平、刘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已经参与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分配。现已将(2016)黔0113执24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耀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