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50号原告李仁时。原告陈桂美。原告李平。原告李方。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军。被告团风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团风县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邹越南,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负责人王力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时诉被告杨志军、团风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 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