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路,通河县清河镇新建村。
被执行人:通河县清河双喜服务中心,住所地通河县经营者李双,男,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方正县。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长路申请执行通河县清河双喜服务中心局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年顺于2016年7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年顺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