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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068号

史广义与马国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史广义,马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068号原告史广义,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马国峰,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史广义马国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广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广义撤回起诉。

审判长  铁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