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执62号

岳海涛与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海涛,林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涛。被执行人林毅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岳海涛与被执行人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毅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