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854号原告秦继杰。被告杜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继杰诉被告杜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继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继杰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秦继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继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