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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854号

秦继杰与杜永军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继杰,杜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854号原告秦继杰。被告杜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继杰诉被告杜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继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继杰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秦继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继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