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左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依据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抚养费6800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左某已将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