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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1-3号

杨燕山、张建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燕山,张建繁,黎建娥,张绍俊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山,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张建繁,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黎建娥,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张绍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建繁、黎建娥、张绍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繁、黎建娥、张绍俊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繁、黎建娥、张绍俊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绍俊所有的座落××××市南江木松岭红口岭205号房屋【房产权证号:03××34,土地证号:贵国用(2006)19**号】一间。被执行人张建繁、黎建娥、张绍俊自觉履行了人民币叁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杨燕山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开始履行。双方愿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其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