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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064号

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64号原告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850490140。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光森,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谷城县经济开发区锅底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688463264f。法定代表人钟海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吉富,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收益、股票、股份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原告山东省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代理人陈志刚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火车站营业所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保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