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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671号

马军彩申请执行王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军彩,王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彩。被执行人王万祥。马军彩申请执行王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万祥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万祥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万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