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民初995号原告李焕,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新社。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六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组。负责人刘新江,该村委会副主任。
原告李焕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焕诉称,原告李焕自小就出生在被告村组,并且一直生活生长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的合法在册村民,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并且在被告村组有责任田,被告也给原告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履行了一个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李焕依法登记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户口未迁出。2013年初因为经济开发,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将土地补偿款付给了被告,被告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3041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原告分配,无奈原告于2013年6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由于开发被告又于2013年9月4日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1700元,2014年7月2日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8342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原告分配该款,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强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付给原告土地补偿款100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六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焕一直系被告村组的合法在册村民,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原告在被告村组分配有责任田,被告也给原告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原告也履行了一个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2012年原告依法登记结婚,因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户口未能转出。2013年因开发。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3041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原告分配,无奈原告于2013年6月将被告起诉到本院,本院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由于开发被告又于2013年9月4日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1700元,2014年7月2日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8342元。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原告分配该款,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从而原告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组的合法在册村民,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原告也履行了一个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长期和被告建立着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原告在被告村组就应当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以原告出嫁女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六组付给原告李焕土地补偿款10042元。如果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高墙村六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高墙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履行判决时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高墙村第六村民小组支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礼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