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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968号

张权伍与魏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权伍,魏加明,黄新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968号原告张权伍,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魏加明,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黄新朋,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权伍诉魏加明、黄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权伍于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福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