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968号原告张权伍,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魏加明,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黄新朋,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权伍诉魏加明、黄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权伍于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福财 微信公众号“”
张权伍与魏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968号原告张权伍,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魏加明,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黄新朋,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权伍诉魏加明、黄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权伍于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福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