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刑初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山义,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荆州农村商业银行三板桥支行负责人,住沙市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清,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裁缝,住沙市区。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辩护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山义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XX清犯窝藏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6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山义、XX清及辩护人卢汉云、索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文山义在担任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岑河信用社副主任、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三板桥支行负责人期间,为牟取利润,以行长身份,向万赢担保公司代忠国等人多次借款,交给其同乡和朋友被告人XX清以及苏某、胡某1、马某2、索某等人到赌场放码,但大部分款项未能及时如数收回。为归还借款,被告人文山义不断借新帐还旧帐和给付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文山义使用伪造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房产证等证明文件,用“过桥”的名义,以4%左右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陈某1、肖某1、刘某2、聂某等多人继续“借款”,然后将这些“借款”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部分以8%左右的月息继续交给XX清等人拿到赌场放高利贷意图渔利,部分则用于自已赌博挥霍,致使被害人肖某18680000元、刘某21930000元、聂某1400000元、赵某970000元、郑某900000元、吴某800000元、刘某1660000元、罗某470000元无法收回,合计集资诈骗15810000元。2015年1月5日,所骗资金陆续到期无法返还,被告人文山义告知被告人XX清准备潜逃。被告人XX清购买了联系电话、准备了现金17万元交给被告人文山义,并租用车辆将被告人文山义送至河南省新乡市躲藏。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文山义在武汉市琴台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XX清于同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文山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文山义陈述还了肖某268万、聂某15万、赵某7万,其他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XX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该被告人不构成窝藏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文山义在担任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岑河信用社副主任、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三板桥支行负责人期间,为牟取利润,以行长身份,向万赢担保公司代忠国等人多次借款,交给其同乡和朋友被告人XX清以及苏某、胡某1、马某2、索某等人到赌场“放码”(即放高利贷),但大部分款项未能及时如数收回。为归还借款,被告人文山义不断借新帐还旧帐和给付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文山义使用伪造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房产证等证明文件,用“过桥”(俗语,即为银行贷款户与民间资金出借户牵线搭桥,借钱偿还银行贷款)的名义,以4%左右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陈某1、肖某1、刘某2、聂某等多人继续“借款”,然后将这些“借款”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部分以8%左右的月息继续交给XX清等人拿到赌场放高利贷意图渔利,部分则用于自已赌博挥霍,致使被害人肖某1808万元、刘某2193万元、聂某140万元、赵某97万元、郑某90万元、吴某80万元、刘某166万元、罗某47万元无法收回,合计集资诈骗1521万元。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文山义所骗资金陆续到期无法返还,告知被告人XX清准备潜逃。被告人XX清购买了联系电话、准备了现金17万元交给被告人文山义,并租用车辆将被告人文山义送至河南省新乡市躲藏。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文山义在武汉市琴台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XX清于同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证人肖某1证实,文山义是从2014年10月开始找我做“过桥”业务的,现有14笔,共计868万元没有收回来。通过对流水帐,共做过24笔,共借款1480万元,已还672万元,还差808万元,共付给我利息59.2万元。每次都是通过户名王某卡号62×××37在荆州市农商银行三板桥支行转的。(1)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行2015年1月9日提供的王某帐户明细查询。经肖某1确认。(2)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王某转帐杨军、周某、杨某、胡某2、陈某2、刘某3、余某、郑某、苏某等人。经肖某1确认。(3)文山义借肖某1868万元汇总表。(4)马某1确认帮助文山义制作的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房产证。(5)文山义制作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包括使用作废的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2013准字第712号、795号、758号、789号、766号、724号、668号、695号、732号、743号、695号、778号、653号等复印件)。(6)湖北省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说明,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注销,不存在有《沙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额贷款准放通知书》2013年第795、758、789、766、724、668、695、732、743、712、695、778、653号。(7)证人马某1证实,三板桥支行就在我复印店对面,文山义曾经到我店里要我帮他把放款通知书和房产证的姓名、住址等内容进行修改后复印。(8)被告人文山义陈述,对肖某1的868万元,已经还68万元,其他属实。2、证人刘某2证实,2014年11月,万赢担保的戴忠国找我说一个银行行长有笔“过桥”业务,需要200万,月息3分5,借一个月。我想他是银行行长,不可能为了这些钱把工作都不要了,后来我答应文山义用手机银行分四次转款193万元到文山义指定的帐户上,扣除200万元的3分5月息。2015年1月5日,款到期了我打电话给文山义没人接,下午到他办公室人不在,心想他可能跑了就来报案。(1)中国银行荆州城南开发区支行出具的户口刘某2存款历史交易明息清单、转帐凭证,载明2014年11月5日和6日向李爱祖帐户转款4次,共计193万元。(2)文山义2014年11月6日,签字收到刘某2汇款李爱祖帐户金额200万元,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3)文山义2014年11月5日,借条复印件,注明借刘某2现金200万元,期限二个月。(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刘某2借此款。3、证人聂某证实,2014年8月以来,文山义以“过桥”名义陆续向我借钱,支付4分利息,开始有借款合同,后来就是口头约定,都是通过银行卡转帐,到目前为止,还有三笔款没还,共计140万元。共有7笔,前4笔本息都还了,付利息7.28万元。(1)交易明细,记载聂某转款情况。(2)2014年11月26日,农业银行聂某转胡某3共50万元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3)聂某湖北农村信用社回单2张(2014年11月29日,50万;11月22日,40万元)。(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聂某借此款,称140万中已还15万元。4、证人赵某证实,2014年7月,文山义说他帮别人还银行贷款过桥用一下,我答应帮他,月息3分,我往他指定的银行卡内打97万元。他分2次还我40万元。在10月10日又给他40万。他答应2015年2月6日还款。结果在1月9日听说他跑了。(1)赵某提供的文山义签字的借条:2014年10月10日借款100万元。(2)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2014年6月4日赵某转给金琴97万元。(3)汇兑支付往帐凭证,赵某付款金琴97万元。(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赵长平借款97万元,称已还7万元。5、证人郑某证实:2014年5月,文山义找我借90万元是通过张银亮的农商银行卡转给他指定的户名XX清的卡上的,他写有借条。当时扣除了月利息31500元。实际转帐86850元。(1)郑某提供的2014年11月1日文山义借条90万。(2)张银亮2014年11月1日转帐凭证(金额868500元、收款人XX清)。(3)郑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帐单(2014年12月9日转存31500元)。(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郑某借此款。6、证人吴某证实,2014年10月通过陈某1认识文山义,都是跟他银行客户借款过桥,借款人申向阳50万,担保人文山义,又借款30万,后发现他逃跑了,特来报案。前后借款4次,前2次都还了。(1)吴某提供的文山义借条2张:2014年11月28日借55万元,有申向阳名字;2014年11月30日借35万元,少借5万元)。(2)吴某报案,借款人申向阳50万元。(3)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吴某借此款。7、证人刘某1证实:2014年3月,我跟文山义做“过桥”业务,开始出钱比较少,他都如期还了,在9月份前,签有借款合同,9月20日以后就是口头约定,最后三笔66万元,他没有还给我。(1)文山义向刘某1的借款合同三份:2014年9月20日35万元;2014年10月9日14万元;2014年10月8日18万元)证实文山义与刘某1的借款关系成立。(2)短信截图显示刘某1iphone自2014年3月至12月有关于转帐的短信联系(包括三笔未还借款)。(3)刘某1帐户明细查询,显示了三笔未还借款,共计66万元。(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刘某1借此款。8、证人罗某证实,我是通过龚晓彬认识文山义的,2014年11月,他找我给他做过桥借资金5次,月息4.5分,共得利息1.3万元,前二次还了,后三次没还,差本金47万元。分别是2014年12月16日借20万,12月25日借20万,12月30日借7万。(1)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罗某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显示罗某与文山义在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有6次交易记录。(2)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罗某明细对帐单。(3)农商银行荆州支行罗某帐户明细查询。(4)被告人文山义陈述,承认向罗某借此款。9、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25日荆农商银干(2014)2号文件,任命文山义代为履行荆州农商银行三板桥支行负责人职责。10、协助查询帐户通知书(回执),文山义在农行荆州分行的62×××12和62×××76帐户卡,前卡帐户余额370139.15元,后卡帐户余额26.95元。11、根据被告人文山义交代,向其父提取文山义电话号码本1个,借条欠条4张(苏某20万、胡某140万、索某10.5万、XX清56.5万)。12、证人陈某1证实,2014年5月6日,因做“过桥”给文山义70万,月息3%—4%,6月6日此款收回。13、证人苏某证实,2012年4、5月份,我找文山义贷款,我说观音垱的马某2在武汉开赌场,要我搞点钱去赌场“放码”的事,他说给我搞20万元,让我到赌场“放码”,月息5分。14、证人胡某1证实,我赌博输了找苏某借,他在放码,利息每天3%,我欠苏某15万元,他把欠15万元转成欠文山义的钱,这时我才知道苏某放码的钱是文山义的。XX清建议我向文山义借钱放码,赚了钱还他的债,最高时借到40万元。15、证人文某证实,2015年元旦后,XX清到河南省新乡市我的店里找我,说我哥哥文山义来了,是他租车送来的,我感到吃惊,见到后问他,说是欠了别人高利贷,到新乡来躲债。2015年2月14日,我准备回荆州过年,文山义说他也想回去过年,过年后去投案。后在武汉琴台文山义被公安人员抓获。16、湖北五环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对本案相关的帐户资金流转情况进行了鉴定,所涉资金4399.3988万元,其中含起诉指控的1581万元。17、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XX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18、被告人文山义供述,2011年7月,我在岑河信用社任副主任的时候,荆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北京路信用社行长刘沙生介绍我认识万赢担保的戴忠国,当时他问我做不做银行“过桥”业务,我答应了,跟他做了几笔。2012年5月,同村的苏某、XX清找我问我能不能搞到钱可以拿去赌场放码,利息6—7分。我就问戴忠国能不能给钱我过桥,他答应每月3—4分息,我找戴借52万,把钱打给苏某。刚开始他们连本带息还了。后胡某1、索某也找我借钱放码。我又找戴借钱给他们放码。但后来就没有还本付息。我就想办法找一些朋友以过桥名义骗他们借钱给我。有一部分是我自己赌博挥霍掉了。直到2015年1月5日,我实在背不住了,就逃跑了。1号我跟XX清打电话告知他要跑路,他把事先准备的手机给我后共给我取17万元,5号出走,最终到河南新乡我叔伯妹妹文某处落脚。我要XX清帮我回家打听消息,一直与XX清在联系。2月14日在武汉琴台被抓获。19、被告人XX清供述:2003年我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下半年刑满释放。2012年夏天,苏某跟我说我们可以找文山义搞点钱到马某2的赌场放码,赚来的钱三人平分。我跟苏某是姑舅老表关系,我刚刑满释放回来,在家没事就同意了。苏某从文山义处搞20万,我背着钱跟苏某到武汉硚口区古田二路马某2参股的赌场放码,每天利息1角(10%),开始赚了点钱三人分了。后来我认为风险很大,我要求退出,在马某2赌场上混、参赌,到年底算帐,我差苏某36万、胡某1差苏某20万。后我不断找文山义拿钱,一直持续到2014年5月份。到12月底,他跟我说差外面钱太多,准备跑路了。我说你一年有20多万工资,跟担保公司协商解决不要跑了。文山义说把这20万元取出来拿着我随时要用的,再去买两部手机,跟我保持单线联系,不要关机。我取20万,存17万,留3万,买2部手机给他一部。2015年1月5日早上,文山义跟我联系,他到武汉与我见面,最终到河南新乡,给他17万,还把3万元给他。我找朋友租车送他到河南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山义身为银行负责人,以“过桥”的名义,用虚假的方式大量借款,最后有1521万元无法归还,继而潜逃。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支付高息、放码,部分用于自己赌博,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集资管理制度,使用诈骗方法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应扣除肖某168万元,经查有60万元肖某1对帐无凭据,予以采纳。另肖某18万元以及聂某15万、赵某7万被告人提出已归还的陈述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被告人XX清明知被告人文山义涉嫌犯罪,还帮其准备资金、电话、租车送往他处躲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其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称其归案后坦白交代,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但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山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XX清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洪武
审 判 员 朱圣军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