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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491号

东阿县供电公司诉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阿县供电公司,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睿,女,该单位企业管理员工。

委托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延辉,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7171.56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审判员  张壮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