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932号原告张建刚,居民。被告张朗宁,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刚与被告张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朗宁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武子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