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2民初736号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