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宏超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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