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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631号之一

魏曦阳与高艳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曦阳,高艳丽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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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曦阳。

被执行人:高艳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鲁1424执63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高艳丽在临邑县镇每月所开工���收入3000元至本案借款全部清偿为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高艳丽在银行存款295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确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