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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439号

鹏与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鹏,詹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詹建平。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詹建平应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偿还申请人刘鹏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9556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