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詹建平。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詹建平应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偿还申请人刘鹏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9556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