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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744号

蒋先富、邓健文等与佛山市高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先富,邓健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黄炳锡。委托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先富,男,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健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等一众业主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对上诉人提起一系列诉讼,截止目前为止,从涉案人数或从高明地区范围内,本案有重大影响,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