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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恢4号

马宝春终结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翀,马宝春,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赵翀

委托代理人:马召格

被执行人:马宝春

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赵翀申请执行马宝春、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马宝春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暂无其他收入来源。其后申请人代理人马召格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马召格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2)抚东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