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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989号

陈苏云、章雨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苏云,章雨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陈苏云被执行人章雨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02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雨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雨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雨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雨艳的配偶何情思(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7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