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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79号

张梦怡、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梦怡,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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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张梦怡,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窑店街道办事处刘家沟村*组。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军,系该组组长。权利人张梦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权利人张梦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16650元,执行费152��,诉讼费170.5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697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