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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辖终2号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中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中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中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敬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中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以该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天城一期住宅(A、B户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为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中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此,永定区人民法院作为该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此案应享有管辖权。所以,被上诉人将本案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立

审判员 王艳欣

审判员 田玉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