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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08-1号

罗顺林申请执行冷国章、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顺林,冷国章,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罗顺林,男,生于1993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居民。被执行人冷国章,男,生于1974年1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居民。被执行人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大塘溪村廖桥沟七组,组织机构代码:096720255。法定代表人冷国章,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顺林与被执行人冷国章、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冷国章、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国章、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射洪县创世纪养殖有限公司在齐全集团应收取的由遂宁市桂花绿野养猪专业合作社代为支付的养猪款。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