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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之一

李怀明与李剑峰、刘慧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怀明,李剑峰,刘慧英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之一原告李怀明,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被告李剑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第三人刘慧英,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明诉被告李剑峰、第三人刘慧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李剑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XXX号房屋、担保人李怀君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X号房屋、担保人卢赤飚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XXX号房屋、担保人付萍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怀明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现申请解除对涉案所有的财产(包括原告提供的担保和被告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剑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怀君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X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卢赤飚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XXX号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付萍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周 倩

审 判 员  陆绍宇

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