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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刑初130号

禤某、欧永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欧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0035,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2006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永洪,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118,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四检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禤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永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某、欧永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禤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永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53克,海洛因0.5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禤某、欧永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禤某、欧永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禤某接到购毒人员黄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北2019会所门口路段将三小包毒品贩卖给黄某,得款200元人民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身上缴获三小包可疑毒品,从禤某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和一小包可疑毒品。经鉴定:黄某身上缴获的三小包毒品共净重0.18克;禤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5.87克,上述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后民警在禤某的指引下在四会市东城街道凤山路十座59号抓获案犯曾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欧永洪,从被告人欧永洪身上扣押白色晶体一包,净重48.49克;红色圆柱状物一包(共六颗),净重0.48克;白色晶体一包,净重1.56克,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一包,净重0.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发生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禤某、欧永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抓获的事实。(3)户籍及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禤某、欧永洪的身份等情况。(4)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禤某的通话记录情况。(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进行扣押的情况。(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进行搜查的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本案涉案人员进行尿液检测及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禤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7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9)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在禤某的指引,在四会市东城区凤山路十座59号抓获曾某和欧永洪;公安民警在欧永洪人身上的一个黑色的包里搜查出来壹包重约50克的毒品“冰毒”,壹小包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壹小包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及6粒毒品麻古。2、辨认、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禤某对作案现场辨认的情况。(3)指认照片:被告人及证人对涉案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4)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之间互相辨认的情况。3、鉴定文书肇公(司)鉴(化)字(2015)135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禤某、黄某、欧永洪身上搜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4、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摘录):2015年12月14日14时18分许,“阿明”给了我200元叫我去购买毒品海洛因。我打电话给“阿水”的手机157××××2918。我问“阿水”是否还有毒品海洛因可以向我出售,我今天需要向他购买200元海洛因。“阿水”就说有的,并且约我到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北2019休闲会所门口路段,之后我就独自一人去到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北2019休闲会所门口路段,我就看到“阿水”和一名女子在一起站着等我,之后我就走过去“阿水”身边给200元人民币“阿水”,“阿水”就给了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其中一小包红色,两小包黑色),我们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就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我身上搜获出我向“阿水”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三小包。经辨认,黄某辨认出“阿水”就是被告人禤某,那名女子就是陈某。(2)证人陈某的证言(摘录):2015年12月14日14时15分许,“阿水”在四会市东城区凤山塘市场内找到我,并说带我去认识一个人。之后我跟他来到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北2019休闲会所门口路段,当时一名男子站在那里,我们来到那名男子身边,那名男子就对“阿水”说要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随后“阿水”就从身上拿出两小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毒品和一小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毒品交给了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将现金200元人民币交给“阿水”,他们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就有公安民警上前对我们盘查。公安民警在“阿水”身上搜出现金200元人民币、一部手机和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毒品,在那名男子身上搜出两小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毒品和一小包用红色塑纸包装着的毒品。经辨认,陈某辨认出“阿水”就是被告人禤某,那名男子就是黄某。(3)证人曾某的证言(摘录):2015年12月14日13时许,在四会市东城区凤山塘居委会凤山路十座59号我的家中,我看到欧永洪带了一包重约50克的毒品“冰毒”,是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着的白色晶体;一小包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着的白色晶体;一小包重约l克毒品“海洛因”,用白色塑料胶袋包装着;六颗共约重2克的红色的药丸状的毒品麻古到我家里来。我们吃完饭后他就从他身上拿了一点毒品出来煲。在公安机关抓获我们之后,公安民警在搜查欧永洪的身体时,我才看见公安民警从欧永洪身上搜查出上述毒品。在我们被抓获前,我不知道欧永洪身上带有那么多毒品的。看到欧永洪随身所带的毒品时,我神智是正常的。我看得很清楚。经辨认,曾某辨认出被告人欧永洪。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禤某的供述(摘录):我有贩卖毒品的行为。2015年12月14日14时许,我就收到“靓仔”的电话,“靓仔”对我说:“阿水,我是华仔介绍来的,听说你那里有毒品海洛因出售是不是?”我就回答他:“是的,你需要多少毒品海洛因?”“靓仔”回答“我需要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我就说:“无问题,你现在在哪?”“靓仔”告诉我:“我在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北2019休闲会所门口等你。”接着我和我的朋友陈某一同去到在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北2019休闲会所门口,我看见已经有一名男子站在这里,我猜想那名男子就是“靓仔”。互相确认身份后我就将两小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海洛因”和一小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着的“海洛因”贩卖给了“靓仔”,“靓仔”收到毒品后就将200元人民币现金给了我。当我和陈某准备离开时,有警察来到现场。民警依法扣押了我刚贩卖毒品所得的200元人民币、我本人的手机以及在我背包内搜出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经辨认,禤某辨认出“靓仔”就是黄某,辨认出陈某。(2)被告人欧永洪的供述(摘录):2015年12月13日许,我在曾某家中先吃饭,之后我和曾某在四会市东城区凤山路十座59号内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后我们继续聊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我有一大包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六颗麻古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一大包毒品“冰毒”重约50克,是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着的白色晶体;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1克,是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着的白色晶体;一小包毒品“海洛因”重约1克,是用白色塑料胶袋包装着的;六颗麻古,红色,约共重2克,药丸状。我的毒品都是存放在我身上的一个黑色的包里的。经辨认,欧永洪辨认出曾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6.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永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53克、海洛因0.5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禤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禤某有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禤某、欧永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欧永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20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禤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被告人欧永洪的刑期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建清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9页共1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