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728号原告李婷,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斌,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健,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与被告刘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婷承担。
审 判 长 左 立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