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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异字第5号

吴桥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凤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桥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凤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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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吴桥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桥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王宪岭,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辛凤春,该××经理被执行人赵凤江男。本院在执行吴桥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诉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桥公司”)、赵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桥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案外人宏业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案外人宏业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中,宏业公司作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案外人宏业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吴桥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国强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谢凤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