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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47号

赵保红与高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保红,高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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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47号原告赵保红。委托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红与被告高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淑芹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人民陪审员  刘平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