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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1695号

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谢庆来、谢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谢庆来,谢庆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695号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六套原农科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蒋汉英,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文祥,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庆来。被告谢庆高。

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谢庆来、谢庆高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蒋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祥、被告谢庆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庆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诉称,被告谢庆来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10月1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等,并由被告谢庆高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被告谢庆来未作答辩。

被告谢庆高辩称,我为被告谢庆高向原告借款3万元提供担保是事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单位郭学超曾经为此事找我,我带他找到了借款人谢庆来进行协调,后谢庆来一直未还。如果借款人谢庆来还不起,我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谢庆来因发展生产需要,立据借到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谢庆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贷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庆来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谢庆来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谢庆高连带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庆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庆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庆来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3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谢庆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庆来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谢庆来、谢庆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