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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764号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田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田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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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764号

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白桦林居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新楠,住伊宁市。

被告:李田华,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思 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