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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76号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秀英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