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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560号

刘跃霞与曾建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跃霞,曾建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刘跃霞。被执行人曾建湘。申请执行人刘跃霞与被执行人曾建湘申请支付令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督5号支付令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曾建湘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建湘银行存款1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