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79号原告贺可平,男,1977年2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振兴路XXX号。委托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高成艳。委托代理人王剑平,男。委托代理人王绍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可平诉被告上海乾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谭文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