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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293号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邬兰芳、陈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邬兰芳,陈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293号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巍,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兰芳,女,汉族。被告陈炳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兰芳、陈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邬兰芳、陈炳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邬兰芳、陈炳华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邬兰芳、陈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巩大振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