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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308号

贾立峰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立峰,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贾立峰。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何全勇。被执行人李琼英。被执行人李东华。被执行人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郑宏伟。申请执行人贾立峰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贾立峰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58252、58253、58254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75《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向申请执行人贾立峰支付欠款人民币204779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琼英、李东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郑宏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0565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元睿 微信公众号“”